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冠廷
林仲堂 江錫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96,82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7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03,840元(計算式:305,760元×2/3=203,84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920元(計算式:305,760元-203,840元=10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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