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273號債權人 李豌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並須具備之程式。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登記之法定代理人 張國光 已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死亡,未補選前該公司屬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狀態。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富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