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 塗滄田 被告 陳前蒼 被告 林茂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壹佰叁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即系爭土地之鑑定價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陸仟零陸拾元,尚不足捌仟零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