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烱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烱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3月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判處期徒刑1年確定;⑹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上開⑴至⑸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並與⑹之罪刑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1739號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1年9月27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