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嘉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嘉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嘉中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56號判決、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案號應更正為「101年度簡字第2256號」;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及確定判決案號應分別更正為「101年6月18日」、「102年度易字第150號」)。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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