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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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28號聲請人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萬來 代理人 張舜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友永股份有限公司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1年3月20日│3,351,327元│CX0000000│││凱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