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137號聲請人 李秀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策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之附表2提示日與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3年10月8日或民國103年10月7日。
二、補正之附表2所載之本票號碼是否有誤。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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