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男選任辯護人吳武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部分事實尚未明瞭,且該未臻明瞭部分,攸關法律適用之結果,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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