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原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博宇 被告 古忠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