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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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告 廖秋霜
廖國志 廖國霜 廖詩芹 受告知人 廖碧媚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 廖當科 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位債務人廖碧媚之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1,600元【廖當科之遺產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暨同段433建號建物(暫編)之鑑定價值1470萬8000元(見本院卷第163頁之不動產鑑定總表)×應繼分1/5=2,94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扣除已繳之21,295元,尚應補繳8,91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