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執聲付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世政前因犯竊盜、毒品及詐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徒刑,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各二年二月,並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八年八月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八年七月一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