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 賴鎂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慶豐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對相對人陳慶豐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家調字第25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影本、案件概述單影本暨審查表影本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淑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