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1號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訴訟代理人 王秀媛

原告因給付水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45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春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