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AB000-B112158(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AB000-B112158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AB000-B112158D(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 律師
被告AB000-B112158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113年度豐簡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楊嵎琇
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