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SEEPADTHAOKART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EEPADTHAOKAR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SEEPADTHAOKART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2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確定。於102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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