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瑞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瑞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高瑞翔(1)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2)因毒品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61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7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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