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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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寶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寶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3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