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鈞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盧鈞慶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456號判決確定。於103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