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凱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凱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10月4日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張凱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105年07月13日│105年07月11日│104年01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082號│第6774號│第4827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14號│105年度訴字第70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16日│105年11月10日│106年02月23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214號│105年度訴字第70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1月10日│106年03月07日│106年0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第799號(中檢106執助│第1718號(中檢106執│字第546號(中高分檢│││929號)│助569號)│106執34號)││││├──────────┤││││編號3至7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附表:受刑人張凱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07日│103年12月13日│104年04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27號│第4827號│第48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9│105年度上訴字第1809│105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23日│106年02月23日│106年02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376│106年度台上字第1376│106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106年0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546號(中高分檢│字第546號(中高分檢│字第546號(中高分檢│││106執34號)│106執34號)│106執34號)││├──────────┴──────────┴──────────┤││編號3至7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附表:受刑人張凱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4年0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8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2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3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4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或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546號(中高分檢│││││106執34號)││││├──────────┼──────────┼──────────┤││編號3至7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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