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97號
原   告  楊李雪珍
訴訟代理人  吳季芳
被   告  游慶忠
       游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1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5,000元(即按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489號執行事件中之拍定金額依比例計算
。計算式:〈485,000元+214,000元〉×5=3,49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納1,110元,尚應補繳34,
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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