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債權人 吳美穎 債務人 蕭傑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傑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借據新台幣捌拾萬元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台端所付之借據清償日為97年3月25日,清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蕭傑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