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1號債權人 鄭玉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李宗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李宗憲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違反何
項法令以致他人受有損害,如無法釋明,請就各債務人應給付部分分別列計。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