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尚學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玖捌捌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尚學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何尚學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6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體1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2公克,取樣0.0119公克(已鑑析用罄),餘1.9881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29日報告編號UL/2010/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
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