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勝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勝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97年
3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勝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6號於判處有期徒刑
1確定;復先後經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經本院以⑶96年度審訴字第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以⑷97年度簡字第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⑸97年度簡字第2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⑶⑷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與⑴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3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9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117879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
101年7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6月15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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