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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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羽傑選任辯護人陳慧博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羽傑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3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另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判例、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於此範圍內,尚未逾越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釋意旨,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
二、經查:
㈠、訊畢被告陳羽傑,坦承販賣海洛因犯行,並有起訴書之證據清單所列證據在卷可稽,依卷證表面證據以觀,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重罪常伴隨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兼以被告參與本件販賣海洛因2次,與共犯 陳文彬 獲利共計新臺幣6,000元,可預期之刑期非輕,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本院斟酌縱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件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本院認其涉犯前揭罪嫌,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之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為販賣海洛因2次犯行,法定刑非輕,客觀上有預期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則逃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誘因亦隨之提升,顯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法以其他干預權利較輕微之手段,替代羈押,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與本事件之重要性、保全證據及確保執行等目的相當,而認有繼續羈押必要,爰裁定被告陳羽傑應自104年8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於陳羽傑及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執以:陳羽傑已坦認犯行,已知悔悟,請求交保等語,惟本院認被告是否坦承犯罪,係犯後態度及有無依法減輕等事由,並非審酌羈押之要件,亦無從僅憑此率認無羈押之必要。再以本件所犯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案件,且被告亦未提出有何同法條第3款所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者」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事由,均難認有具保之理由。是綜合上述,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從以具保代之,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劉美香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