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懿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零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79077元│自9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127703元│自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新臺幣153596元│自96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88%│││││││││││││└──┴───────┴────────┴──────┴───────┘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79077元│自9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27703元│自9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153596元│自96年5月11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
一、查債務人何懿玲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1(債權金額88916元,所佔比例21.9%)、信貸2(債權金額143594元,所佔比例35.4%)、信貸3(債權金額172709元,所佔比例42.6%)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4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信貸1部分
(一)債務人於93年12月2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1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5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信貸2部分
(一)債務人於93年12月2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1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5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信貸3部分
(一)債務人於93年12月24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於100年12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年5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