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9月確定在案,依法符合減刑規定,請鈞院明鑑賜予減刑裁定云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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