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免除有期徒刑拾月之執行。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3月間至同年4月26日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8555號、第11
053號),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經通緝,惟已於96年12月26日自動歸案,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表所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