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上訴人威瑞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