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四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