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法官田平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