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判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判字第42號聲請人 蔡衍明 即告訴人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被告 盧諭慶
陳凝 觀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31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 陳凝觀 附表編號3、7部分交付審判。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現檢察署均不冠法院二字,但相關法條尚未修正)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理由者,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蔡衍明(下逕稱其名)以:被告陳凝觀、盧諭慶、姚 惠珍 (下均逕稱其名,蔡衍明未對 姚惠珍 聲請交付審判)係壹電視新聞台所製播「年代向錢看」節目(下稱本案節目)之節目主持人、節目製作人及來賓,渠等基於妨害名譽之共同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6月6日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本案節目內,由陳凝觀、姚惠珍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指涉蔡衍明收購媒體事業動機不單純,其目的在於做為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大外宣」一環之政治目的,更稱蔡衍明所有之「旺旺集團」(下逕稱旺旺集團),收受中共之不當、具統戰價值之補貼,致蔡衍明整日宣傳中國無限好、中國好棒等不實言論,並以如附表所示之「kingmaker」、「理盲」、「狗腿」、「恫嚇抹黑第四權」等語辱罵蔡衍明,致使蔡衍明之名譽、社會評論,受有負面貶抑,足以詆毀蔡衍明名譽,而盧諭慶身為上開節目製作人,明知陳凝觀、姚惠珍發表上揭言論,均未經查證虛偽不實,竟同意製作並播出節目內容,顯有不確定之故意,亦足以詆毀蔡衍明名譽。因認被告三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而於108年7月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提出告訴(北檢分108年度他字第7443號、108年度他字第8658號、109年度偵字第1344號)。嗣經北檢檢察官認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於109年4月29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44號為不起訴處分,蔡衍明於109年5月15日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不服,於109年5月22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提出再議,該署檢察長認有偵查未完備之處,於109年6月1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4875號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北檢檢察官偵查後仍認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於109年12月23日以109年度偵續字第299號為不起訴處分。蔡衍明於110年1月19日收受後仍不服,於110年1月20日向高檢提出再議,高檢檢察長於110年2月1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312號以再議無理由駁回。蔡衍明於110年2月5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於10日法定期間內之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0日至2月17日為農曆年假)向本院對陳凝觀、盧諭慶針對附表編號3(108年6月27日有關「狗腿」、「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内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附表編號7(108年7月3日有關「……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附表編號8(108年8月21日有關「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之言詞內容聲請交付審判(雖蔡衍明原亦對於陳凝觀108年6月27日「他說他要做個kingmaker!他如果做了kingmaker,將來在中國會有多大的利益,光這一張地圖我都可以想像理解。統戰臺灣,那打臺灣不如買臺灣,買臺灣不如騙臺灣,騙臺灣不如讓自己的傀儡當臺灣領袖。」【即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附表4】,與108年8月21日「而且這樣的人,還要在臺灣宣傳中國發大財,宣傳臺灣要跟中國統一,宣傳中國無限好,明明大多數的台商,已經從最精華的中國發大財的美夢,轉變成中國賠大財的惡夢了,然而他們還要硬撐,中國發大財,中國好棒棒。」【即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附表9】等言論為告訴,且遭北檢檢察官、高檢檢察長先後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但依聲請交付審判書狀意旨,蔡衍明未對此聲請交付審判,附此敘明)。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主張責任」與「證明責任」,於訴訟法上係屬兩個不同層
次的課題。原處分既已認定「被告姚惠珍、陳凝觀使用『kingmaker』、『理盲』、『狗腿』、『恫嚇抹黑第四權』等語,已涉及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未能解為善意之評論」、「附表批評内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以狗腿及詳如附表所載言詞,足令被批評者即聲請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所為顯已屬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關鍵,僅在其是否具備刑法第311條各款之不罰事由。本件陳凝觀行為時其主觀上究竟是否有刑法第311條各款事由之意思,固非不得以外部證據證明之,然倘若行為人本人就其主觀心態並未為「善意」之主張,檢察官自亦不得自行臆測行為人之主觀心態,並據此任意解讀外部證據之意涵。行為人經傳喚到庭即自白其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所為,於實務上並非不可能。詎本件於偵查中未曾傳喚陳凝觀到庭訊明其就本件告訴事實之主張究竟為何,原處分即以「被告等人因此提出質疑聲請人收購媒體目的不單純,及做為中共政治宣傳或藉此操作臺灣總統大選之結果等情,實屬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為意見表達」、「被告等人所為言論,係對於上述新聞所載事件内容所為之相關陳述及評論,而表達主觀不滿,提出評論與批評」云云,由檢察官自行臆測陳凝觀之行為動機係在「個人價值判斷而為意見表達」、「對新聞所為之陳述及評論」、「表達主觀之不滿」,並認定陳凝觀等主觀上並「無真實惡意」,原處分顯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及調查未盡之違法。
㈡原處分雖認「被告等人在節目内所談論有關旺旺集團收受中
國補助款一事,業經數家媒體報導而為眾所皆知之事,況旺旺集團是否收受中國大陸補貼,事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云云,惟各媒體所報導披露之事實,均僅止於旺旺集團財報中揭露之事項,且報導中亦多有引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相關主管機關及其他台商就旺旺集團接受補貼之性質及合法性之衡平意見報導,並未涉及其他。然陳凝觀除財報中所揭露及媒體業已報導之事項外,更稱「……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等語,指涉蔡衍明除旺旺集團財報中揭露之補貼外,更有其他所得利益,且此一利益係屬「對台統戰補貼利益」,顯然已非就客觀事實所為之評論,而係惡意捏造不實之事項。原處分就此一重要事實竟刻意略而不提,並誤以此為其財報已揭露之事項,概括認屬眾所周知之事,顯亦違法。
㈢按「所謂『合理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
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倘係出於空泛指摘,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刑法第311條係關於事實之『意見表達』或『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而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者,係以言語、舉動或其他方式,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而言,至同法第310條稱『誹謗』者,則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壞他人名譽之事而言,二者應有所分別。是以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查「狗腿」一詞於社會通念或漢語辭典中,通常係指「替主子奔走幫兇的人」、「為壞人奔走辦事,胡作非為的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係屬「中肯」、「不偏激」、「無情緒性」、「非人身攻擊性」之用語。依陳凝觀於節目中所述「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内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腿」之前言後語觀之,其所稱之「國台辦的狗腿」,顯係用以稱呼蔡衍明之代名詞,而非如「多狗腿」中之「狗腿」僅係用以對一個人行為態度的描述或評論,是以陳凝觀如此用語已非評論或意見表達,而屬以言語對人為抽象的、籠統性侮弄辱罵,一如對人稱以「賤貨」、「貪官」等語,除了眨抑一個人的人格、名譽之外,再無評論之意;參以刑法第311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對於公然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則本案陳凝觀等人行為實無從以所謂合理評論原則據以免責。
四、被告答辯:㈠盧諭慶部分:陳凝觀為本案節目主持人,盧諭慶為節目製作
人,蔡衍明固訴稱此二人侵害其名譽,惟蔡衍明所指摘之行為係節目主持人(陳凝觀)及節目來賓(姚惠珍)於節目現場本於個人主觀意識所發表言論,而非盧諭慶所發表,且陳凝觀等所發表之言論並非按節目製作團隊事前所指示或事前經製作團隊確認過方發表,且未有任何證據可證明盧諭慶與陳凝觀間有任何犯意聯絡,自難謂盧諭慶有出於共謀之意圖而共同侵害蔡衍明之名譽法益.而構成共同正犯,是檢察官對盧諭慶做成不起訴處分自屬有理。
㈡陳凝觀部分:
⒈刑法公然侮辱,係以單純「抽象謾罵」為要件,而與誹謗罪
係以「具體事實指摘」者有別,是陳凝觀既係對旺旺集團接受中國政府補助之具體事件發表意見評論,而非單純為「抽象謾罵」,顯非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涵攝範疇,蔡衍明以陳凝觀所為評論構成公然侮辱為由聲請交付審判,已顯無理由。
⒉陳凝觀所表述之內容,確係出於善意,對於可受評論之事所
為之合理評論,並經檢察官依職權就其有利不利等相關證據為衡酌,據此作成不起訴處分,實無蔡衍明所稱有未盡調查義務之情事。
⑴刑法第311條免罰規定,限於行為人針對可受公評之事,並出
於善意發表言論。而所謂「善意」與否,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仍應以其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判斷之依據。是究竟行為人發表言論是否出於善意,除行為人主觀意圖之外,更應配合客觀上之證據綜合加以判斷。
⑵而「所謂出於『善意』,所以採取極嚴格之認定標準,係在避
免寒蟬效應(ChillingEffect),避免公民因畏懼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者難以提供更多民眾想關心及參與的資訊,甚且亦難有效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功能。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查陳凝觀為本案節目主持人,負責該節目主持之工作,而該節目係就節目播送當下所發生與國家或地方之政事、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議題,並根據業經媒體新聞所報導揭露之事實,邀請專業人士參與節目並共同分析評論。蔡衍明指稱陳凝觀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之行為,係自108年6月6日起於節目中針對旺旺集團財報中被揭露接收中國政府補助款一事進行討論與分析之言論,而此確實為與國家社會相關之政治議題,性質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陳凝觀基於對於政治議題之關懷,對於已經媒體報導之可受公評之事於節目中加以分析評論並陳述自身之意見,即非單純意圖貶低毀損蔡衍明之聲譽,而屬出於善意發表評論。
⑶偵查檢察官就陳凝觀是否有涉犯刑法第309、310條之情事,
業依據蔡衍明所提出之光碟資料,並調查陳凝觀所發表之言論等相關資料,已能查知陳凝觀所發表之具體言論內容為何,進而判斷相關言論確屬對旺旺集團收取中國政府補助金之具體事件進行意見評論,縱檢察官未傳喚被告到庭詢問,仍應認檢察官調查證據皆已完備。蔡衍明主張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未曾傳喚陳凝觀到庭以查明陳凝觀主觀上是否基於善意而為主張,對照上開檢察官所調查之客觀證據,應屬無據。⒊陳凝觀於節目中針對旺旺集團財報之評論,係基於有相當理
由足以確信為真之事實,並據此事實所為之合理之評論,自有該當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之免責事由。
⑴按「『可受公評之事』則應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
務。故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在引起其他公民之注意,增加公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並可提供公民更多且深入的資訊。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辭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⑵經查,陳凝觀於節目中所討論旺旺集團收受中國政府補貼一
事,業經數家媒體包含蘋果日報及風傳媒108年4月23日網路報導,而為公眾所知悉,是陳凝觀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該事實應屬為真,非屬陳凝觀故意憑空捏造,或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至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對此亦有敘明。次查,就旺旺集團收受中國補助款一事,因該集團對於國內特定平面媒體與電視臺握有控制權,基於媒體做為第四權,對於民主社會具有重大之作用,故此與公眾利益確有關連。陳凝觀於節目中所討論之議題確屬可受公評之事,陳凝觀基於上開事實,進一步發表意見,對於蔡衍明收購國內媒體提出質疑,表示其動機並不單純,其可能作為中共政治宣傳或欲藉此操作我國總統大選之結論等情,實屬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對具體事件為意見之表達,縱使於節目討論中曾提及「狗腿」字眼,用詞尖銳或使蔡衍明感到不悅,但因陳凝觀於節目所討論者確實與公益有密切相關,且內容並非顯刻意針對蔡衍明為負面之評價,本於合理評論原則,應認為陳凝觀具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免責事由,而與同法第310條加重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
⒋陳凝觀針對旺旺集團收受中國政府補貼一事之評論中,特定
用語是否構成刑法第309條之「侮辱」,應以所發表言論之前因後果及整體文義綜合加以判斷,不應擷取片段、強行割裂文字嚴苛審酌,今蔡衍明所稱具有侮辱之用語,業經檢察官認定屬於合理評論之文句範圈內,自不應再加以擷取割裂另以刑法第309條論處。
⑴按「言論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
應任意加以侵害,而為維護個人隱私權,使不受不合理之侵害,且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乃定有侮辱、誹謗、損害信用之處罰,目的在賦予言論自由以合理之約束及規範。而價值判斷言論之內容雖具有貶抑性,且足以傷害其評論對象在社會上被賦予的評價之主觀感受,但不當然就該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要件,蓋『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又按「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是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換言之,此時不能將評論自事實抽離,而不論事實之真實與否,逕以『評論』粗俗不堪,論以公然侮辱。否則屬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因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而不罰,基於該事實陳述而為之意見表達,反因所為用語損及名譽而受處罰,自非法理之平。」⑵經查,陳凝觀所使用之「狗腿」,涉及情緒性人身攻擊,而
構成對於蔡衍明之侮辱,惟參照原不起訴書附表3,關於「狗腿」之用詞,僅係引用新聞中訴外人 郭台銘 對於蔡衍明之評論,並非對蔡衍明之抽象謾罵。其餘言論,細繹陳凝觀於節目中使用該等用詞之脈絡,係針對旺旺集團是否有收受中國補助款相關情事時於之評論中所夾敘之用詞,其用意係為在討論中強化議題之重要性,加深觀眾印象,藉以提高民眾對該議題的關注程度,並非單純對蔡衍明抽象謾罵,揆諸前揭說明,縱使上開用語令蔡衍明感到不悅,性質上仍是針對公共事務評論中所夾敘之用語,則陳凝觀評論內容既按刑法第311條第3款屬於合理評論,依據前揭判決意旨,自無再以刑法第309條處罰之必要。
五、本院判斷(僅就聲請部分論述):㈠駁回部分(即陳凝觀附表編號8之言論與盧諭慶):
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52年臺上字第1300號裁判可資參照。
⒉盧諭慶部分:查,蔡衍明所指責涉嫌公然侮辱或誹謗之言論
,均係出自陳凝觀之口而非盧諭慶所述。固然盧諭慶乃本案節目之製作人,有設定節目主題之權限。但以目前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足以懷疑陳凝觀該等言論是出於本案節目製作人即盧諭慶之指示、授意,或盧諭慶、陳凝觀對於該等言論之發表,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縱使盧諭慶身為節目製作人,對於節目之後製與播出決定,擁有相當之權限,卻對於陳凝觀該等言論未予刪節而如數播出,充其量也僅能認為其事後未盡把關之責(或有過失責任,但誹謗與公然侮辱均不罰過失),難以遽謂盧諭慶必然是基於贊同該等言論,甚至亦出於誹謗、公然侮辱蔡衍明之意思而為播出(重播)之決定。蔡衍明徒以盧諭慶是本案節目製作人,明知該等言論未經查證、虛偽不實、抹黑扭曲,卻出於不確定故意、一而再、再而三同意製作並播出,是與陳凝觀共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之罪云云,尚難採信。
⒊陳凝觀附表編號8言論部分:雖陳凝觀於108年8月21日之本案
節目中,確曾表述「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之言論。但觀其前後文,主要係在討論旺旺集團與另一公司(富智康)股價近期下跌趨勢,並提及旺旺集團與另一公司均曾接受中國大陸地區政府之補助,若無此補助,該二公司股價表現應會更差。陳凝觀復再陳述「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等言論後,繼續評論曰:中國大陸並不會補助其他公司(其所舉例之公司為家樂福、沃爾瑪、雀巢),因為旺旺集團在臺灣地區有經營媒體,而具有影響力。亦即,陳凝觀所述意旨,應係懷疑、抨擊中國大陸地區基於統戰之目的,而刻意對在臺灣地區有經營媒體之旺旺集團提供補助。容非指謫旺旺集團有何不良動機、目的方接受該等補助。是以,綜合前後全部言論,該等陳述對於蔡衍明而言,難認有何公然侮辱與誹謗(簡言之,縱使是故意不實評論,也是誹謗中共,沒有誹謗到蔡衍明)之情形。蔡衍明訴稱陳凝觀「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妨害其名譽云云,容有誤會。㈡准予交付審判部分(即陳凝觀附表編號3、7之言論):
⒈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固然認為陳凝觀於108年6
月27日所言:「郭台銘繼前一次嗆了蔡衍明是向國台辦邀功之後,昨天再嗆他是國台辦的狗腿。為什麼會說是國台辦的狗腿,因為國台辦是對台統戰的第一線單位,而我手上這個紅色滲透,中國大陸大外宣過去十年以來,特別是2008年中時集團易手到現任的股東跟大老闆蔡衍明身上之後,整個媒體輿論紅色滲透引起臺灣內部反彈的反彈,才會有週末年輕世代跟館長走上街頭反紅媒,也才會有財經的觀眾追蹤中國旺旺不得了了,在香港掛牌來自國家特別是中國的補貼金,幾乎每年都佔它的營業和獲利的一成以上。過去十年以來一百多億的補貼難道都用在大外宣上面。難道因為補貼就都聽國台辦的統戰辨事嗎。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其中「狗腿」,已涉及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未能解為善意之評論,然觀之前後文義,陳凝觀語出上開言詞時,係在評論蔡衍明經營之旺旺集團是否有收受中國大陸補助款相關情事時所為之評論,顯非單純之抽象謾罵,縱有以尖酸語句提出意見,仍屬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尚難以公然侮辱之罪責相繩。108年7月3日所言「中國旺旺在香港掛牌,得到的來自中國的補貼,金額也很天價,我們整理追蹤到財報上看到的數字,過去十年來補貼的金額,至少有40億港幣,這是港幣,換算起來大約一百多億的台幣,而且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所以惠珍,於是當初整個臺灣紅色媒體,會引起6月23號館長撂人出來反彈,很大的原因是紅色媒體的政治操作。」之陳述,因旺旺集團收受中國大陸補助款一事,業經數家媒體報導而為眾所皆知之事,況旺旺集團是否收受大陸地區補貼,事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陳凝觀因此提出質疑,實屬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為意見表達,縱使內容、用詞令蔡衍明不悅,但因事涉公益,且無過度偏離「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仍核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原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誤載為加重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陳凝觀也向本院具狀辯稱:「狗腿」僅係引用新聞中訴外人郭台銘對於蔡衍明之評論,並非對蔡衍明之抽象謾罵,也是就中國大陸補助款相關情事之評論中所夾敘之用詞,其用意係為在討論中強化議題之重要性,加深觀眾印象,藉以提高民眾對該議題的關注程度,並非單純對蔡衍明抽象謾罵,縱使令蔡衍明感到不悅,性質上仍是針對公共事務評論中所夾敘之用語,屬於合理評論。其於本案節目所討論旺旺集團收受中國大陸補貼一事,業經數家媒體包含蘋果日報及風傳媒108年4月23日網路報導,而為公眾所知悉,是陳凝觀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該事實應屬為真,非屬陳凝觀故意憑空捏造,或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至所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旺旺集團收受中國大陸補助款一事,因該集團對於國內特定平面媒體與電視臺握有控制權,基於媒體做為第四權,對於民主社會具有重大之作用,故此與公眾利益確有關連。陳凝觀於節目中所討論之議題確屬可受公評之事,陳凝觀基於上開事實,進一步發表意見,對於蔡衍明收購國內媒體提出質疑,表示其動機並不單純,其可能作為中共政治宣傳或欲藉此操作我國總統大選之結論等情,實屬依據個人價值判斷而對具體事件為意見之表達云云。
⒉惟查:
⑴108年6月27日部分:
陳凝觀為前述言詞時,雖確實利用案外人郭台銘曾以「國台辦的狗腿」抨擊蔡衍明為引子,並於節目一開始提出案外人 何清漣 所書「紅色滲透:中國媒體全球擴張的真相」著作為旁證。然陳凝觀顯然並非單純轉述或陳述郭台銘曾經抨擊蔡衍明之「事實」,或者以前開書籍論點為探討。而是故意藉此前提,詆毀蔡衍明:「為什麼會說是國台辦的狗腿,因為國台辦是對台統戰的第一線單位,而我手上這個紅色滲透,中國大陸大外宣過去十年以來,特別是2008年中時集團易手到現任的股東跟大老闆蔡衍明身上之後,整個媒體輿論紅色滲透引起臺灣內部反彈的反彈,才會有週末年輕世代跟館長走上街頭反紅媒,也才會有財經的觀眾追蹤中國旺旺不得了了,在香港掛牌來自國家特別是中國的補貼金,幾乎每年都佔它的營業和獲利的一成以上。過去十年以來一百多億的補貼難道都用在大外宣上面。難道因為補貼就都聽國台辦的統戰辨事嗎。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綜合此段全部內容,無非在無提出確切證據情形下,遽行以肯定句斷言蔡衍明就是配合中國大陸之大外宣統戰,以中國大陸之金錢援助接手經營媒體中時集團,進一步使中時集團成為「紅媒」、聽從國台辦之指示,為大陸地區不實正面宣傳,並冀圖利用該等宣傳影響109年之臺灣地區選舉。復緊接該等言論,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他人名譽、社會地位之「狗腿」一詞,抨擊蔡衍明是國台辦的狗腿,而稱「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本院認為,媒體無論其立場、觀點為何,均應公正真誠客觀的呈現事實,並根據事實而為妥適允洽、不走偏鋒、不挑弄情緒、不濫行謾罵之評論。更不得為任何人、團體、政治力量所操控,或為其服務,始符合其在現代國家被譽為「第四權」之角色。因此,指謫某人經營媒體,其本意乃在收受特定政治團體金錢,並因此甘受指示、為其不實宣傳。本即為對該人、該媒體最大之負面評論,顯然是貶損其人名譽之論述。何況目前實際掌控我國大陸地區統治權之中共,其始終否定、甚至冀圖消滅中華民國存續之心態,不論對於兩岸未來關係抱持維持現狀、統一、或獨立主張之臺灣地區人民,均知之甚詳。故在臺灣地區民眾心中,大多數均會認為,收受中共企圖不良之金錢援助、聽從指示而不實讚揚中國大陸地區者,乃不見容於台灣社會之人,且應予嚴厲譴責。是以,北檢檢察官、高檢檢察長認為旺旺集團是否收受中國大陸地區補貼,事與公眾利益有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無見。然,陳凝觀並非單純依蔡衍明所經營之旺旺集團曾接受中國大陸地區補貼此一客觀事實出發,並據此而合理質疑、討論蔡衍明有無利用此補貼旺旺集團之金錢轉而收購臺灣地區媒體,以及收購媒體目的是否為了協助中共不實政治宣傳或藉此操作臺灣地區總統大選之結果;抑或如蔡衍明所澄清及旺旺集團財務報表所記載:該等補助僅係中國大陸地區對於企業的普遍性補助款項,無涉中共大外宣等攸關公眾利益之可受公評議題。而是直接斷定蔡衍明與其所經營媒體便是「紅媒」,蔡衍明就是國台辦的「狗腿」,並進而指謫「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陳凝觀身為職業評論員、主持談話性節目,應具有較一般民眾更高之智識與查證能力及途徑。且本案節目透過有線電視、網路等強大散布力、影響力之方式傳遞,其在發表言論之前,更應嚴謹善意篩選,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檢視陳凝觀該段言論,可知其主軸已鎖定中時是紅媒、蔡衍明是狗腿,而予以抨擊、引導來賓回應。難認其此等言論出於善意,也不該當保護合法利益之行為,其所為評論,顯非適當。
⑵108年7月3日部分:
承上 ,陳凝觀所述「中國旺旺在香港掛牌,得到的來自中國的補貼,金額也很天價,我們整理追蹤到財報上看到的數字,過去十年來補貼的金額,至少有40億港幣,這是港幣,換算起來大約一百多億的台幣,而且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所以惠珍,於是當初整個臺灣紅色媒體,會引起6月23號館長撂人出來反彈,很大的原因是紅色媒體的政治操作。」固然也是討論旺旺集團接受大陸地區補助事實。但綜合陳凝觀本段言論前後文所表達之涵意,無非直指蔡衍明之旺旺集團有財務報表看不到之利益,其所經營之媒體為紅媒,且進行政治操作。如前段理由,客觀上不能認為是出於善意,其所為評論,並非適當。⒊據上,此部分陳凝觀所辯,不足採信。北檢檢察官與高檢檢
察長認為上開部分陳凝觀之評論適當,亦有待商榷。陳凝觀本段上開所為容有相當之犯罪嫌疑,應予交付審判。
五、交付審判制度因無檢察官之起訴書,故為特定本案審判之範圍,並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因此本院依現有之偵查卷內證據資料,認定被告涉嫌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與法條併證據如下:
㈠犯罪事實:陳凝觀係「年代向錢看」節目(下稱本案節目)
之節目主持人,基於誹謗蔡衍明之犯意,明知蔡衍明在大陸地區所經營之旺旺集團,固然有接受大陸地區補助之事實,且蔡衍明亦確實在臺灣地區接手媒體中時集團。以當時兩岸氛圍,大陸地區有無不當金援、收買臺灣地區媒體、並藉此操弄臺灣地區政情,亦屬眾人關心,而可受公評之事項。但並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旺旺集團在大陸地區所接受之補助,即是大陸地區用以滲透台灣地區媒體之款項,也無確切證據證明蔡衍明於旺旺集團收受該等補助款項之後,便成為國台辦之「狗腿」,甘受國台辦等大陸地區機關指使、利用,並藉該等補助接手中時集團,使其成為「紅媒」,進而在臺灣地區為大陸地區做不實之正面宣傳,冀圖支持特定政治人物,影響109年之臺灣地區總統副總統選舉。卻竟惡意脫離前述得以合理討論評述範圍,意圖散布於眾,於108年6月27日、108年7月3日,在本案節目中發表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不當評論,斷言蔡衍明收購媒體事業動機不單純,其目的在於做為中共「大外宣」之一環,更稱蔡衍明所有之旺旺集團,收受中共具統戰價值之補貼,使蔡衍明成為國台辦狗腿、所經營的中時集團成為「紅媒」等足以毀損蔡衍明名譽之事。
㈡所犯罪名與法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
㈢證據(因僅為認定陳凝觀是否有犯罪嫌疑、是否應交付審判
,故此一程序無庸論斷證據能力,而下列證據均係偵查中已經存在之證據,並非調查新證據所得,應予敘明):
⒈告訴人蔡衍明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⒉年代向錢看108年6月27日節目光碟(即告證3)。證明陳凝觀108年6月27日誹謗犯行。
⒊年代向錢看108年7月3日節目光碟(即告證6)。證明陳凝觀1
08年7月3日誹謗犯行。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
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准予交付審判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駁回聲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芯瑜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附表編號發表日期(發表人)涉嫌誹謗之言論內容涉嫌公然侮辱之言詞1108年6月6日(姚惠珍)「…因為蔡衍明,只想要當一個kingmaker已經想當要當到一個完全不顧,而且這不計毁譽甚至是有可能把國民黨拖垮,然後甚至是擊潰國民黨,因為你的種種形像,連你要扶植的那個king民調快要呈現一個崩解的狀况,連當時投票給他的高雄市民,現在是最率先來反對他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你還就是真道理盲,盲目的盲,你還一直要把他拱上去,然後一直昧於昧視現在整環境…」「kingmaker」、「真道理盲,盲目的盲」2108年6月17日(陳凝觀)「因為郭台銘說他想要做kingmaker然後去跟國台辦邀功,我說那不就是地下總統嗎?這樣也要告我,那請問有沒有去告郭台銘阿?我只是引述郭台銘的話」無3108年6月27日(陳凝觀)「郭台銘繼前一次嗆了蔡衍明是向國台辦邀功之後,昨天再嗆他是國台辦的狗腿。為什麼會說是國台辦的狗腿,因為國台辦是對台統戰的第一線單位,而我手上這個紅色滲透,中國大陸大外宣過去十年以來,特別是2008年中時集團易手到現任的股東跟大老闆蔡衍明身上之後,整個媒體輿論紅色滲透引起臺灣內部反彈的反彈,才會有週末年輕世代跟館長走上街頭反紅媒,也才會有財經的觀眾追蹤中國旺旺不得了了,在香港掛牌來自國家特別是中國的補貼金,幾乎每年都佔它的營業和獲利的一成以上。過去十年以來一百多億的補貼難道都用在大外宣上面。難道因為補貼就都聽國台辦的統戰辨事嗎。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我們待會要好好聊聊。」「狗腿」、「國台辦的狗腿為什會影響到2020臺灣內部的選戰,國台辦的狗腿到底多狗多腿」4108年6月27日(陳凝觀)「他說他要做個kingmaker!他如果做了kingmaker,將來在中國會有多大的利益,光這一張地圖我都可以想像理解。統戰臺灣,那打臺灣不如買臺灣,買臺灣不如騙臺灣,騙臺灣不如讓自己的傀儡當臺灣領袖。」「他說他要做個kingmaker!」5108年7月1日(陳凝觀)「這個媒體的擁有者,這個大老闆比較失控?還是郭台銘比較失控?…而且他的標題,都有各種面向的黑法,像這個黑法是恫嚇抹黑第四權。」「恫嚇抹黑第四權」6108年7月2日(陳凝觀)「你這十年可以補貼一百多億嗎?為什麽要補貼他賣米果,就是說賣米果在臺灣有多了不起,臺灣很多食品業者賣飲料,還有人賣泡麵,還有很多人賣東西,為什麽都沒有一百多億補貼?」無7108年7月3日(陳凝觀)「中國旺旺在香港掛牌,得到的來自中國的補貼,金額也很天價,我們整理追蹤到財報上看到的數字,過去十年來補貼的金額,至少有40億港幣,這是港幣,換算起來大約一百多億的台幣,而且這是財報上看得到的補貼,財報看不到的利益,恐怕是國人所關心的,所以惠珍,於是當初整個臺灣紅色媒體,會引起6月23號館長撂人出來反彈,很大的原因是红色媒體的政治操作。」無8108年8月21日(陳凝觀)「這個補貼,從政治的效應來講,恐怕都是對臺灣的統戰價值的補貼。」無9108年8月21日(陳凝觀)「而且這樣的人,還要在臺灣宣傳中國發大財,宣傳臺灣要跟中國統一,宣傳中國無限好,明明大多數的台商,已經從最精華的中國發大財的美夢,轉變成中國賠大財的惡夢了,然而他們還要硬撐,中國發大財,中國好棒棒。」無10108年8月27日(陳凝觀)「一般企業界,正常做生意的不會來買媒體,…,不會啊。為什麽?因為他沒有任何政治的動機跟目的,在臺灣企業界,特別是有大錢的企業界,要買媒體的背後,其實就只有一個動機,叫做政治。因為媒體本業多數是在賠錢,或者是經營因難,能夠回收的錢很少,當然台商買媒體更妙,台商背後當然也有政治動機,以及這背後更深一層,仍然回到老共的大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