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 梁銘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銘宏因民國106年度易字第90號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並非重罪。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另被告非無工作之人,爺爺、奶奶亦需由被告照顧,請求得以具保替代羈押等語。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4月19日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公訴人,經被告收受判決後提起上訴,而於106年6月9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關於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自無權審究。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孟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