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86號聲請人 黃俊傑 相對人 黃國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國為聲請人黃俊傑之父,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8日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且請求選定聲請人黃俊傑為相對人黃國之監護人,同時指定相對人之五子 黃德和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102年12月28日死亡,此有卷附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相對人既已死亡,其已無權利能力,則本件聲請即屬無據,亦無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