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
之3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止,業已懷孕十二週(三個月),聲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羈押。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通緝遭緝獲後,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被告所犯之罪,業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經簡示審判程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足認被告犯罪事實已臻明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惟考量被告現仍懷孕(惟未滿五月,尚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有間),有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考,經衡諸比例原則,認本案目前尚無繼續羈押之迫切必要性,故准聲請人提出新臺幣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