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0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羅便士國際保│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壹萬叁仟陸佰肆拾│AC三九八二八0││││証公証人股份有限公│行││伍元│一││││司台灣分公司 羅木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