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二號
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即 辜啟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辜啟允 ,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乙○○,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彰化銀行民生分行│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捌萬伍仟捌佰捌拾│BR0五七四八一││││限公司│││玖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