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四八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所請,宣告證券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如庭附表:
┌─┬────────────────┬───────┬──┬──┬──┐│編│發行公司│憑證編號│單位│張數│備註││號││││││├─┼────────────────┼───────┼──┼──┼──┤│1│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千│1││├─┼────────────────┼───────┼──┼──┼──┤│2│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千│1││├─┼────────────────┼───────┼──┼──┼──┤│3│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千│1││├─┼────────────────┼───────┼──┼──┼──┤│4│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千│1││├─┼────────────────┼───────┼──┼──┼──┤│5│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千│1││├─┼────────────────┼───────┼──┼──┼──┤│6│荷銀光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2Z0000000000│一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