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蕭胤瑮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叁萬元│00000000││││限公司 蔡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