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鄭善美 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鄭善美失蹤前之戶籍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此有聲請狀及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為憑,是本件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正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