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 蔡仕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4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楊愛基 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北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4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楊愛基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