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25號聲請人 王睿 即財團法人中國學園傳道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國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學園傳道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61年3月10日以北市民一字第2872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8年12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6冊、第21頁第453號)。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業於99年4月20日經第12屆第2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補充變更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該財團法人第12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學園傳道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
┌───┬───────────┬───────────┐│異動部│90年12月27日捐助章程│99年4月20日捐助章程││份條號│││├───┼───────────┼───────────┤│第2條│本會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新│本會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五十二號七樓│生南路三段52-7號七樓。│││。││├───┼───────────┼───────────┤│第3條│本會宗旨在全國暨國外各│本會宗旨在全國暨國外各│││地傳揚基督教義,辦理非│地傳揚基督教義,辦理捐│││營利之社會教育、文字及│助、非營利之社會教育、│││有聲出版(包括錄音帶、│文字、網路及影音出版品│││錄影帶)傳道事業。│傳道事業。│├───┼───────────┼───────────┤│第4條│本會之基金總額新台幣參│本會之基金總額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拾柒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陸角正。│陸角正。│││(一)本會創辦人 臺士佳 │(一)本會創辦人臺士佳│││先生捐贈土地及建│先生捐贈土地及建│││物,價值新台幣壹│物,價值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元│拾柒萬參仟柒佰元│││正。│正。│││(二)國內及國外之教會│(二)國內及國外之教會│││與信徒捐獻新台幣│與信徒捐獻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柒│貳拾萬參仟伍佰柒│││拾貳元陸角正。│拾貳元陸角正。│││本會經費係由國內及國外│本會經費係由國內及國外│││之教會與信徒按時定額自│之教會與信徒自由捐獻而│││由捐獻而來。│來。│├───┼───────────┼───────────┤│第5條│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董事由上屆董事提名,│。董事由上屆董事提名,│││並經由董事會出席者過半│並經由董事會出席者過半│││數以上同意擔任之,任期│數以上同意擔任之,任期│││三年。董事長由董事推選│三年。董事長由董事推選│││一人擔任之,對外代表本│一人擔任。│││會,對內綜理會務。││├───┼───────────┼───────────┤│第7條│董事會職權:│董事會職權:│││(一)審定本會一切規定│(一)審定本會章程。│││與章程。│(二)管理及運用本會之│││(二)管理及運用本會之│財務與財產。│││財務與財產。│(三)財產處分應經董事│││(三)財產處分應經董事│會全體二分之一以│││會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管機關核准後施行│。│││。│(四)董事會需有二分之│││(四)董事會需有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才得│││一的董事出席才得│成會。│││成會。││├───┼───────────┼───────────┤│第8條│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會計年度│業務計畫書;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度決算書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本會除為創設目的舉辦事│本會除為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費用外,不│業而必須支付費用及奉獻│││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特殊利益。且於本會解散│人給予特殊利益。且於本│││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本會│會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關團體。│定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