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103號債權人奕品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成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明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相關釋明文件以證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出貨單所示客戶並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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