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37號聲請人 張宗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聲請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中丁類家事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合先敘明。復按聲請或陳述,除別有規定外,得依書狀或言詞為之。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1項、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其配偶即被繼承人 黃碧珠 之遺產分割事件,茲為受監護宣告人 張雅涵 選任特別代理人而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8年10月25日、同年12月14日通知聲請人提出親屬會議紀錄、選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同意書和戶籍謄本等文件,該通知已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及同年12月1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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