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黄啓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興毅府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興毅府城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108年12月6日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第7條、第9條(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提出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30日南市教社字第1081508586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自堪信實。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