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聲請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黃國忠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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