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福德祠會員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 何萬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成進 間請求確認福德祠會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黃國忠法官蔡烱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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