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54號聲請人 呂郭明真 (即 呂兆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5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保德信亞太證券│00-0000000-0│1│1501.5│││投資信託股│投資信託基金││││││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