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3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睿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睿杰(原名: 林瑞良 )於民國106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07日止累計157,531元正未給付,其中155,797元為本金;1,7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睿杰(原名:林瑞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累計55,745元正未給付,其中53,429元為消費款;1,81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3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睿杰(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155797│名:林瑞良│6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睿杰(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76%│││6574元│名:林瑞良│5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林睿杰(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25795│名:林瑞良│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睿杰(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1060│名:林瑞良│5月10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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