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麗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00,000元【計算式:8,000,000股×6.45元=5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9,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志騰